四川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。原由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领导,四川省司法厅管理。200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》(政法[2004] 5号),明确“中国法学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有关领导联系,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代管。关于地方法学会的领导管理体制,地方党委、政府可结合自己的实际,参照中国法学会的管理体制”。2005年3月,中共四川省委决定:四川省法学会由中共四川省委领导,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。
四川省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,议事机构为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届满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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